(2015)玉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平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山,郑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郑平山。被执行人郑明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平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4633.85元、诉讼费232元,并承担执行费272.99元,共计25138.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5000元后,剩余10138.84元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郑明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入在10138.8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