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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彭志辉与湖北金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辉,湖北金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11号原告彭志辉,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施州雅苑B栋1502室。法定代表人秦明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世伟,湖北金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辉诉被告湖北金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由原告彭志辉负担。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