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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家远与黄友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远,黄友海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张家远,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黄友海,男,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远与被告黄友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远撤回对被告黄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夫审 判 员  于 波人民陪审员  滕昭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瞿书娟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