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萍与施新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萍,施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黄萍。被执行人:施新茂,于2014年9月26日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施新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小安十丁潭村有一幢房屋1-3层西边一间的房地产[土地证:慈集用(1997)第230017号],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案外人施新灿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被执行人施新茂死亡后,其继承人无人愿意继承施新茂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也同意其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新茂名下的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小安十丁潭村有一幢房屋1-3层西边一间的房地产[土地证:慈集用(1997)第23001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施新灿(公民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施新灿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