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红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