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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红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