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恢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恢执���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4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袁某,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02)金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袁某到期后一直未全部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某银行存款1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