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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超伟与景晓楠、吴鹏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伟,景晓楠,吴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超伟,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晓楠,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鹏娟,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超伟诉被告景晓楠、吴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超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超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超伟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