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超伟与景晓楠、吴鹏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伟,景晓楠,吴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超伟,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晓楠,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鹏娟,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超伟诉被告景晓楠、吴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超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超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超伟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