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屈中华与蔺延帅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中华,蔺延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9号申请人屈中华被申请人蔺延帅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2月22日发出(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蔺延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2月22日(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由申请人屈中华承担。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