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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至4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在位于米易县攀莲镇南街71号附2号的租住房内以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因生病住院,就让其女儿谢某乙代为看守该赌场20余天。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该赌场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米易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谢某甲所设置的6台“rockplaytimcll”游戏机和1台“海洋之星捕鱼机”(共6个操作杆)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14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在米易县攀莲镇南街71号附2号房间内当场查获刘某某、钟某、王某、乔某某、林某5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当场从看守赌博机的谢某乙身上查获赌资878元,遂将谢某乙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2015年4月21日11时许,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医院将正在医院治病的被告人谢某甲控制。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赵某某、刘某某、钟某、王某、乔某某、林某、李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的抓获经过、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租房合同,米易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上缴清单,米易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动大队的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谢某甲合理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赃款8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的6台“rockplaytimcll”游戏机和1台“海洋之星捕鱼机”(共6个操作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子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