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凤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凤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84号原告淮安市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382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仁海,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凤呜。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