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傅帮元与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帮元,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傅帮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法定代表人汤宗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傅帮元与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帮元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户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分社,帐号:26×××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俭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