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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咏梅与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咏梅,额尔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7号原告咏梅,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额尔敦其其格(其其格),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咏梅诉被告额尔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咏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XXXXX发放的工资款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押3000元,扣押金额至100000元止),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XXXXX发放的工资款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押3000元,扣押金额至100000元止),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原告咏梅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