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瀍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布成现与陈国其、曹敏捷、张桃红、曹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成现,陈国其,曹敏捷,张桃红,曹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布成现,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国其,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曹敏捷,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张桃红,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强伟,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其、曹敏捷、张桃红、曹强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5174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