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贵荣与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贵荣,李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4号原告曹贵荣,女,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丽,女,回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荣与被告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主行达成协议。原告曹贵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贵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贵荣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