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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贵荣与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贵荣,李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4号原告曹贵荣,女,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丽,女,回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荣与被告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主行达成协议。原告曹贵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贵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贵荣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