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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剑路楼。法定代表人祁新平。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原告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探林审判员  李明珍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