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霞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宾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