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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善足与杨洪光、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足,杨洪光,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65号原告:陈善足,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浩,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光,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杨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足诉被告杨洪光、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足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洪光、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陈善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洪光、安徽阜南春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 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