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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67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