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昌乐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昌乐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34号原告刘红军,1970年9月26日,昌乐县高崖镇中辛庄树168号。被告昌乐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延东,经理。被告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军诉被告昌乐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曹玉洁、刘树自愿以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029187号房产两套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