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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与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康,主任。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湘潭县。法定代表人章云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云亮。被执行人杜金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与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欠款2480074.5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64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7517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仅履行部分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张家界直属库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