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