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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