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