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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秀琴与尹家务乡槐中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琴,尹家务乡槐中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冯秀琴,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尹家务乡槐中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欧成良,任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凤翔县尹家务乡槐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凤翔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秀琴诉尹家务乡槐中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6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凤翔县尹家务乡槐中村村委会的存款13214.02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凤翔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