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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住所地:琼海市东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彩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路鸿联商务广场主楼A座。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第33层。法定代表人王彩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二楼201房。法定代表人王雅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保税区纬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彩叶,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300万元的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符 晓审判员 罗 葵审判员 周果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审核:胡曙光撰稿:符晓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印制(共印2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