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路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第88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