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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民初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路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第88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