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文娟与章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娟,章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娟。被执行人章才华。原告蒋文娟与被告章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章才华应归还给原告蒋文娟人民币115000元[款支付至户名绍兴市越城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执行款专户(袍江法庭),帐号09×××10-002,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该款分二期支付,由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到期未支付,则原告可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承担1120元,由被告章才华承担1200元(该当庭履行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才华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案审判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章才华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陶然公寓10幢一单元401室,系拆迁安置用房,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