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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翠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尤翠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39号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翠桃,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翠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