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荣久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安纯沟门乡上瓦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久,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上瓦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荣久,男,62岁,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上瓦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庆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久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上瓦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1)滦法经判字第4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巧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