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余中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住所地南昌市西湖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大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原告淮南市中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