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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凤,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凤被执行人宋丽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丽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30222元扣划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卫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