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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彭宏英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宏英,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耿仲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宏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红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红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红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