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彭宏英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宏英,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耿仲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宏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红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红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红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