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龚宇申请执行李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宇,李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龚宇,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李宗斌,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龚宇申请执行李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宇申请执行标的为19615元。因被执行人李宗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龚宇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晓强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