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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64号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组织机构代码77177127-6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肖雪,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谭万凤,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王敏,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