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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黄惠鹏、黄如君、黄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黄惠鹏,黄如君,黄贵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负责人:黄俊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惠鹏,男,汉族,1970年4月5日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如君,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贵周,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黄惠鹏、黄如君、黄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惠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按年13.91%计,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18.083%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6408元。黄如君、黄贵周对黄惠鹏上述借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期届,黄惠鹏、黄如君、黄贵周没有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惠鹏、黄如君、黄贵周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6408元,执行费15298元。期届,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三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温勇群陪审员  刘庆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