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裴芳文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8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裴芳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24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刘超韦、刘捷文,分别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裴芳文,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裴芳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