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58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庭。被执行人肖军林。被执行人胡华东。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胜。被执行人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肖军林、胡华东、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额度为人民币10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