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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马某华与申某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华,申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华。法定代理人马某宏。被执行人申某强。马某华诉申某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5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某强未在法律所确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义务,经审查案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建强在相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亚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