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上诉人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5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多次向大寅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应诉材料,但均因无人办公被退回。原因系大寅公司虽承租了该办公室,但因招聘人员均为南京当地人,无人愿意驻外工作,故经集团协调借用了集团闲置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房产。原审法院也向该地址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故大寅公司的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可向大寅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权约定明确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大寅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大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法定住所依法变更至南京市秦淮区,故大寅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