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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张亮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张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被执行人张亮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英与被执行人张亮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6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亮文偿付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劳务工资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亮文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追偿,现被执行人张亮文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