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娄永泉与杜成荣、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永泉,杜成荣,夏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36号原告娄永泉。委托代理人冯焰,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成荣。被告夏亚琴。委托代理人白颖,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银慧,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永泉诉被告杜成荣、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娄永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成荣、夏亚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永泉撤回对被告杜成荣、夏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永泉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