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少栋与李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栋,李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39号原告杨少栋,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李国全,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栋诉被告李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少栋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