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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少栋与李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栋,李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39号原告杨少栋,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李国全,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栋诉被告李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少栋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