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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金龙与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龙,王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1号原告:田金龙,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龙与被告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金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田金龙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田金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