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金龙与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龙,王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1号原告:田金龙,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龙与被告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金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田金龙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田金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