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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李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乙,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共谋在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开设“吓”赌局,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由被告人黄某甲提供扑克牌等赌具,并在该赌场负责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负责纠集陈某丙、林某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同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扑克牌30副、赌资人民币12800元及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抽头渔利人民币321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各分得的赃款人民币36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5年1月30日及同年10月16日、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黄某乙、卢某、李某丙、林某、刘某、李某丁、陈某丙、邱某、黄某丙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六、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30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