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非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军、颜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军,颜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非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梁军。被执行人颜玉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城区征决(2014)X9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X9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