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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士荣与李强、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荣,李强,黄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3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荣。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黄丽娜。申请执行人李士荣与被执行人李强、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3)虎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李强、黄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士荣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李强、黄丽娜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士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共计307319元。本院在执行(2015)虎执字第00234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天翔花园2幢XXXX室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为226万元。因被执行人李强在我院涉案较多,扣除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1200000元及垫付的评估费11200元外,剩余款项由本案与其它案件参与分配(详见分配方案表),现受偿比例在47%,共得款项146884元。本院根据执行人李强、黄丽娜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车辆管理所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坐落苏州新区曙光苑32幢XXX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人为:李强、余全珍、李敏,且房屋已设定较大的抵押权利,不宜处置。本院遂将被执行人李强、黄丽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5992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表、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虎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