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仇某某诉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仇某某,女,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黄福妮,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房某某,男,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杨玉娥,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8月5日起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福妮、被告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元月份,我和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4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2007年4月20日生育男孩房某甲。被告属再婚,与前妻共同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恶习暴露无遗,经常酗酒,醉酒后辱骂、殴打原告。2007年怀有身孕的我跟被告在玛曲金矿上,晚上醉酒后的被告无故将我推出门外,毫无防备的我将小腹摔在地上,疼痛难忍的我从地上起身后,发现被告已锁门睡觉了,无助的我只好回舟曲,检查胎儿正常后自己又回家了。2010年我和儿子陪被告在玛曲金矿上班,我发现其和单位一女同事关系暧昧,我们打了一架后我回了娘家,被告未叫我回家,并换掉门锁,后来看在孩子的份上,我又自己回的家。被告与前妻所生女儿和儿子房某甲都是我一手抚养长大,被告每天自斟自饮,除了不尽家庭责任外,醉酒后还经常无端殴打、折磨原告,原告多次向妇联求助,因被告不配合,不接受调解,未能解决。2015年7月9日晚,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只好租房子打工养活自己。综上,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存款80000元、公积金款100000元。追究被告的家庭暴力责任,给予原告经济补助。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与孩子出生时间属实,但原告歪曲其他事实,我先前有一段婚姻,离婚后带有一女儿和母亲生活,自2006年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结婚后,我每月5000多元的收入,全由原告掌控。我承认我殴打了原告,那是因为原告在家目无尊长,辱骂家人,不能与我家人和睦相处。原告经常与我发生矛盾,每次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数月或数10天,扔下孩子不管不问,我被迫请假回到合作照顾家中老小。现我同意离婚,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我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没有80000元,住房公积金如果原告有证据可以提出,提出后则我可以分予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4月20日生一男孩房某甲。因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家庭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偶有殴打原告的行为,2015年7月9日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婚后双方有共同存款30217.14元、公积金存款57355.89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妇联证明、照片、个人储蓄存款(回执)、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场个人明细账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本应和睦相处、尊老爱幼共同维系家庭,但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孩子抚养方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孩子房某甲自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原告仇某某照顾其生活、学习,加之被告与前妻已有一女,原告仇某某为初婚,孩子应由仇某某抚养为宜,被告按月工资20%支付抚养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7573.03元,应由原、被告依法平均分割。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仇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房某甲,2007年4月20日��生,由原告仇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共计111000元,被告房某某分三次付清,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17年12月30前支付37000元,剩余的37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房某某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待孩子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7573.03元,原、被告各分得43786.515元。(限被告房某某于2016年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仇某某43786.51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国尔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袁旭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