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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XX与黄芹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黄芹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516号原告:李XX,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理人:李广雄,男,住广东省德庆县,系李XX父亲。被告:黄芹心,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05X。原告李XX诉被告黄芹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李广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芹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4年1月13日17时,被告驾驶粤W×××××号二轮摩托车从凤村往九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地点与横过马路的李XX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芹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学龄儿童李XX在横过马路时没有由其监护人带领下通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黄芹心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月23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一、黄芹心一次性赔偿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作为李XX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剩余九千元(9000元)由李XX承担;二、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以后互不追究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黄芹心没有履行协议内容,没有赔偿我方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芹心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17时,黄芹心驾驶粤W×××××号二轮摩托车从凤村往九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地点与横过马路的李XX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3日,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编号为00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黄芹心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经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李XX的父亲李广雄与黄芹心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一、黄芹心一次性赔偿21000元作为李XX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剩余9000元由李XX承担;二、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以后互不追究责任。李XX的父亲李广雄和黄芹心在协议后的当事人处签了名。但之后,黄芹心没有按赔偿协议书约定支付赔偿款给李XX。李XX经追讨无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李XX提供的出生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李XX和黄芹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在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黄芹心不依约支付赔偿款给李XX是违约行为,李XX请求判令黄芹心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1000元,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黄芹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芹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XX赔偿款21000元。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50元,由被告黄芹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