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孟建华与杨喜才、郑桂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华,杨喜才,郑桂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49-1号原告:孟建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97X。被告:杨喜才,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510。被告:郑桂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62。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华诉被告杨喜才、郑桂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喜才、郑桂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建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喜才、郑桂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华撤回对被告杨喜才、郑桂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嘉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