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宋福群与张元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群,张元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81号原告宋福群,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元坤,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群与被告张元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福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福群负担。审 判 长 仇 解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