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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广斌与何后海、程多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斌,何后海,程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双拥西路振业小区*幢***室。被执行人:何后海,男,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程多梅,女,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孙广斌与何后海、程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后海、程多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后海、程多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后海、程多梅存款82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